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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购房格式合同“吃”掉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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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3 19: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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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辗转多处选房后,成都市民王女士看中了一套住房,2008年7月20日,她与该楼盘的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交付认购定金1万元。王女士高高兴兴地准备与开发商签署合同购买该住宅,但拿到购房合同时,却大失所望。

这份由开发商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诸多让王女士难以接受的格式条款。在多次交涉后,开发商仍然拒绝修改相关条款,王女士愤而决定不在此买房,要求开发商退还之前缴纳的万元定金。

开发商认为,王女士之前所签署的认购协议书中约定:消费者如未在协议书中规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则消费者违约,开发商有权将此套商品房另做处理,定金不予退还。因此,开发商拒绝退还王女士所缴纳的定金。

协议中另有一条约定,消费者在签署该认购书之前,已知悉之后即将签署的购房合同的内容。但王女士坚称,在签署认购协议时根本没有看到过购房合同。

为此,王女士向省消委会投诉,虽经多次调解,但开发商坚持按照协议书约定处理办法,不予退还定金。王女士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

新都区法院和成都市中院两次审理均认为,双方在购房前签署的认购协议合法有效,王女士向开发商交付的1万元是为了约束双方在期限内履行签约义务的定金,而不是买卖商品房的定金。

此后,王女士在认购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到开发商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但是双方对购房合同存在分歧,导致交易失败。虽然认购协议中已说明王女士对购房合同知情,但开发商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均不存在违约。法院判处开发商退还王女士定金10000元,撤销双方所签的《认购书》。

消委会:信息不对称 消费者弱势地位难以改变

省消委会认为,本案是典型的购房定金消费纠纷,购房定金纠纷一直是房地产消费纠纷中的热点,也是消费者维权的难点。一些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时往往不直接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以签订认购协议的形式让消费者先交纳一定的认购定金。而在这类纠纷中,消费者往往无法了解到购房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处于信息弱势地位。

为此,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应仔细查看其中所提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如未见到这些法律文书,或者相关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时,不应签订认购协议。同时,在交纳认购定金后,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签约义务,并应保留好相关证据。

近日,成都市建委公布了最近10个月内的房地产投诉及处理情况,30余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被投诉,主要涉及房屋质量、层高、面积缩水、消防安全隐患、交房无竣工验收备案表,无房屋实测报告等情况。

相关专家认为,由于开发商的不良行为,加之现行期房销售制度,销售环节透明度往往不高。相比于开放商,势单力薄的消费者信息不对称,永远处于弱势,这也是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主要原因。

省消委会的相关负责人很无奈地表示,如今无论是房产、汽车,还是其他领域的消费,各种消费信息都是商家说了算,而消费者往往知之甚少,两者之间产生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这样的消费环境逼着消费者成为各个领域的“专家”,这其实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

怎么才能避免这种不正常的现象?该负责人则呼吁,除了商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主动告知消费者关于商品的各种信息之外,各个消费领域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让消费者知道消费的各种信息,同时也要替消费者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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