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hyes 发表于 2010-4-7 23:47:14

Glass Steagall Act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也称作《1933年银行法》

好累!35贴了!

转自《保罗时报》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为1930年代大危机后的美国立法,将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严格地划分开,避免商业银行发生证券业的风险。该法案禁止银行包销和经营公司证券,只能购买由美联储批准的债券。该法案使得美国金融业形成了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模式。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允许商业银行以信托的名义代客买卖公司股票,商业银行普遍设立信托部,通过信托部和银行控股的方式,参与大公司的人事和资本,大量进入非银行金融业务。

随着时间的推移,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形成的分业格局使得商业银行利润下滑,非银行的公司集团纷纷侵入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与金融发展形势不相符合,成为银行向其他金融领域拓展的主要障碍。 在银行业的游说下,美国曾于1988年第一次尝试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但是并未成功,后来终于在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Gramm-Leach-Blinney Act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大部分的条件。现在美国金融公司可以同时作商业银行,投资,和保险的业务但是还是不准作非金融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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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9911 发表于 2010-4-13 02: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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